业务范围:行业监督、项目推广、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考察、咨询服务、举办技艺比赛、产品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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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鞍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Anshan  Association  of  Beauty  Salons  Industry
英文缩写:AABS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从事美容美发化妆美甲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团结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服务,推动本行业与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促进我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工商业联合会鞍山市服务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前沿国际20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受政府委托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在政府授权下为会员提供公信证明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五)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八 )适时成立经济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
    (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6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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