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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美容美发企业星级评定规范

 

鞍山市美容美发企业星级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美发企业星级评定方法和管理原则、基本条件、星级划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辖区内开设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专业美容、美(理)发企业的星级评定(不适用于医疗美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SB/T 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星级

用星表示美容美发企业的等级,用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

3.2 美发美容企业

能够为宾客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以及真皮层以上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的美容美发公司、店、院、厅、馆、室、廊、屋等。

4  星级的划分和评定依据

4.1  美发美容企业的星级评定划分为三个类别,即星级美发店、星级美容店、星级美发美容店。每个类别各分为四个等级,即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企业的等级越高。

4.2  星级评定的依据是美容美发企业的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等因素。

5  星级评定方法和管理原则

5.1  凡正式营业的美容美发企业,均可申请星级评定。

5.2  美容美发企业的星级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星级评定机构评审的方法。企业按规定向有关的星级评定机构申请,由星级评定机构按评定权限进行评审。即对企业的经营规模、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装潢档次、技术力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评审。

5.3  星级评定实行单店归类考核,即星级美发店不作美容方面的要求,星级美容店不作美发方面的要求;如企业由若干分店、附属店或连锁店等组成,应按各店实际情况分别单独评定星级。

5.4  实行评审员制度。评审员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评审员资格。评审员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参评评审员随机抽选。

5.5  星级评定机构每三年对已评定星级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星级予以确认。

5.6  经评定合格的企业颁发美容美发企业星级标志牌。

6  评定星级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6.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经营,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

6.2   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区域与生活区域隔离。营业区域设有咨询、休息、更衣的场地。

6.3   装潢风格鲜明、突出行业特色,店内外广告不虚假、店牌醒目、字体规范,有符合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识。

6.4   设备设施齐全,店堂布局合理,有通风通气取暖制冷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温度适宜,设有卫生间。

6.5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按星级标准配备比例,所有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6   服务项目完善,接待顾客主动热情、文明礼貌,并建立完整的顾客档案。

6.7   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并能很好的运行,室内挂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岗位责任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等。

6.8   诚信经营,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价质相符。

6.9   所有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每年必须参加体检,持有健康合格证上岗。

6.10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施和运行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的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6.1l   营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消防灭火器材数量符合要求,性能良好,放置合理。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明显。配有应急照明灯。

6.12   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6.13   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无污染、无异味,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的规定。

6.14   下水道畅通无阻,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1996规定。

6.15   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 7916-1987的规定。

6.16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GB 5296.3-1995的要求。

6.17   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行业卫生要求,美容美发店卫生条件符合GB 9666-1996要求。

6.18   不从事美容美发规定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

6.19   自觉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美容美发企业星级评定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7  星级划分条件

7.1  二星级

7.1.1   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7.1.2   场地装潢及设施设备

7.1.2.1  星级美发店、星级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l00 m2,星级美发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设有咨询处、休闲处、更衣处。

7.1.2.2  营业场地建筑结构较好,门面、室内装修美观大方,整洁干净,富有本店特色。

7.1.2.3  基本美发设备设施齐全,男女理发座椅采用较好的软椅,不少于六把;有舒适的洗头盆和躺(座)椅设施,且不少于二组;烘干大风机、焗油机各不少于一台;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求。

7.1.2.4  基本美容设备设施齐全,美容床不少于六张,多功能美容仪不少于两台,每两张美容床配置一台离子喷雾机,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求。

7.1.2.5  有干净舒适的沙发或座椅供顾客等候。

7.1.2.6   设有免费开水和报纸杂志供顾客阅读。

7.1.3  技术力量与配置

7.1.3.1  从业人员不少于十名,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60%,中级技工以上美容美发师占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

7.1.3.2  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技术人员名单和技术等级。

7.1.4  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

7.1.4.1  主要服务项目齐全,具备男女发的洗、剪、推、吹、漂、染、焗油、烫发、美容化妆、护肤等相关的服务项目。

7.1.4.2  执行SB/T 10270-1996标准

7.1.4.3    美容美发所使用的物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7.1.4.4  美容美发的员工着统一工作服,佩带统一胸卡从事服务工作。

7.1.5  卫生与消毒

7.1.5.1  具有消毒设备,面巾用后清洁干净,一客一消毒,或用一次性用品。

7.1.5.2  美发美容工具、仪器、棉织用品洁净。皮肤病患者使用后的美容美发工具、用品必须彻底消毒。

7.2   三星级

7.2.1  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7.2.2  场地装潢及设备设施

7.2.2.1  星级美发店、星级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150m2,星级美容美发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2, 咨询区和休闲区共计不少于15m2,环境优雅,备有饮用水、书籍、报刊。

7.2.2.2  房屋建筑结构较好。

7.2.2.3  门面店内装修采用优质材料装饰,美观大方、洁净,富有本店特色。灯饰美观,符合城市照明要求。

7.2.2.4  基本美发设备设施齐全,男女理发座椅采用较好的升降椅或软椅,不少于十把;有舒适的洗头盆和躺(座)椅设施,不少于三组;红外线护发仪,烘干大风机、焗油机各不少于一台,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求。

7.2.2.5  基本美容设备设施齐全,美容床不少于十张,多功能美容仪不少于三台,超声波美容仪不少于五台,每两张美容床配置一台离子喷雾机,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求。

7.2.2.6  有干净舒适的沙发或较好的软椅供顾客等候。

7.2.2.7  有顾客存放衣物的保管柜,并有人负责保管。

7.2.2.8  室内有一定数量鲜花或干花,美化环境。

7.2.2.9  有免费的开水和报纸杂志供顾客阅读,有电话供顾客使用。

7.2.3   技术力量与配置

7.2.3.1  从业人员不少于15名;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70%,高级技工以上美容美发师占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中级技工美容美发师不少于50%。

7.2.3.2  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技术人员名单和技术等级。

7.2.4  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

7.2.4.1  主要服务项目齐全,具备男女发的洗、剪、推、吹、漂、染、焗油、烫发、美容化妆、护肤等相关的服务项目。

7.2.4.2  执行SB/T 10270-1996标准

7.2.4.3  美容美发所使用的物料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优质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7.2.4.4  美容美发师的妆面及发型得体大方,从业员工着统一工作服,佩带统一服务胸卡从事服务工作。

7.2.5   卫生与消毒

7.2.5.1  美发美容工具、仪器、棉织用品洁净,无破损。干毛巾与面巾要严格分开使用。

7.2.5.2  设有工具、用具消毒设施,用药物或电蒸汽箱消毒均可。

7.2.5.3  面巾用后清洗干净,一客一消毒;不同项目的毛巾分开使用、清洗、消毒,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

7.2.5.4  皮肤病患者使用专用的美发美容工具、用品,必须彻底消毒。

7.3   四星级

7.3.1  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7.3.2  场地装潢及设备设施

7.3.2.1  星级美发店、星级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2,星级美容美发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30Om2,设有六平方米以上的咨询区,20m2以上的休闲区,环境优雅,备有饮用水和书籍报刊。

7.3.2.2  房屋建筑结构良好。

7.3.2.3  门面店内装修采用较高档材料,造型高雅,富有行业特色;门前灯饰美观,造型艺术,有霓虹灯或灯箱映衬,符合城市照明要求。

7.3.2.4  拥有现代化管理模式及电脑管理系统。

7.3.2.5  有店面企业识别系统(包括企业的标识、色调等)。

7.3.2.6  基本美发设备设施齐全,男、女理发座椅采用高档升降软椅,不少于十把;有舒适的洗发设施及躺(座)椅,按美发椅3:l配置(三把椅子一个洗头盆),与操作区域分开;红外线护发仪、石英整发仪各不少于一台;烘干大风机和焗油机各不少于二台,空气净化器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求。

7.3.2.7  基本美容设备设施齐全先进,美容床不少于十张,多功能美容仪、超声波美容仪各不少于五台,冷光放大镜、腊疗机各不少于一台,有SPA水疗相关设备,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求。

7.3.2.8  室内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店内有优美的背景音乐,有干净舒适的沙发供顾客等候。

7.3.2.9  有专用的顾客更衣室,有专人保管顾客衣物。

7.3.2.10  店内绿化面积不少于1.5 m2,环境优雅。

7.3.2.11  有男女分开使用的卫生间。

7.3.2.12  设有顾客意见簿和有关部门的投诉电话。

7.3.3  技术力量与配置

7.3.3.1  从业人员不少于15名,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70%,须有高级技师或技师2名以上,高级技工以上美发美容师占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中级技工以上美容美发师不少于50%。

7.3.3.2  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技术人员名单和技术等级。

7.3.3.3  企业法人代表熟悉国家与美容美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7.3.4   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

7.3.4.1   服务项目齐全,具备男女发的洗、剪、推、吹、漂、染、焗油、烫发以及美容化妆、护肤、美体、塑身、美甲等。

7.3.4.2   执行SB/T 10270-1996标准

7.3.4.3   美容美发所使用的物料必须是经过检验的知名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店内有产品展示柜。

7.3.4.4   前厅设有专门接待的咨询人员,对顾客进店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使用敬语,文明礼貌,说普通话,懂得一些地区方言和民俗礼节。

7.3.4.5  美容美发师和辅助工妆面及发型得体大方,着统一工作服,佩带统一服务胸卡从事服务工作。

7.3.5   卫生与消毒

7.3.5.1   美发美容的工具、仪器设备要洁净;棉织物品无破损;干毛巾与面巾要严格分开使用。

7.3.5.2   备有一定数量的供顾客使用的专用服装,顾客服、床单要一客一换。

7.3.5.3   有单独的洗涤消毒间和单独的储物间。

7.3.5.4   备有电蒸汽箱、紫外线消毒柜等消毒设施,需要消毒的工具用后应及时消毒。

7.3.5.5   面巾用后,应一次一清洗,一客一消毒,或用一次性用品。不同项目的毛巾要严格分用、分洗、分消毒。

7.3.5.6   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消毒人员要懂消毒基础知识及有效的消毒方法。

7.3.5.7   为皮肤病患者设置专用的美发美容工具,用后必须一客一消毒。

7.4   五星级

7.4.1   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7.4.2   场地装潢及设备设施

7.4.2.1   星级美发店、星级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星级美发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00m2。设有10m2。以上的咨询区,20m2以上的休闲区,环境优雅,宽敞舒适,备有饮用水和书籍报刊。

7.4.2.2   房屋建筑结构良好。

7.4.2.3   门面店内装修采用高档、豪华建材,工艺精湛,风格鲜明,造型新颖典雅,富有行业特色和时代特征;门前灯饰辉煌,造型艺术,有霓虹灯或灯箱映衬,符合城市照明要求。

7.4.2.4   拥有现代化管理模式及电脑管理系统。

7.4.2.5   有CI企业识别系统(包括企业的标识、色调等)。

7.4.2.6   设有高档的贵宾房,能满足高层次需求。

7.4.2.7   基本美发设备设施齐全,男女理发椅采用高档电动或液压升降软椅,不少于十五把;有专门洗头房,配有高档舒适的洗头盆设施和坐(躺)椅,按美发椅3:1(三把椅子一个洗头盆)配置;烘干大风机及焗油机各不少于四台;空气净化器、红外线机、石英整发仪各不少于一台;活氧生化仪若干;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要。

7.4.2.8   基本美容设备设施齐全先进,美容床不少于十五张,多功能美容仪、超声波美容仪各不少于十五台,电脑光纤显微皮肤检测仪、腊疗机、太空仓各不少于两台,有SPA水疗及美体、塑身、减肥、除皱、健胸等相关设备,每张美容床配置一台离子喷雾机,配置达到服务量的需要。

7.4.2.9    有单独的化妆间,配置设计合理的灯光;店内有优美的背景音乐。

7.4.2.10   有专用的顾客更衣室,有专人保管顾客衣物。

7.4.2.11   有免费茶水和收费的饮料供顾客饮用,并备有多种书刊杂志和当日报纸供顾客阅读,有电话供顾客使用。

7.4.2.12   店内绿化面积不少于2m2,环境优雅。

7.4.2.13   有男女分开使用的卫生间。

7.4.2.14   设有顾客意见簿及有关部门的投诉电话。

7.4.3   技术力量与配置

7.4.3.1   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70%,须有高级技师或技师二名以上,高级技工以上美容美发师占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5%,中级技能以上美发美容师不少于60%。

7.4.3.2   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技术人员名单和技术等级。

7.4.3.3    企业法人代表熟知国家、本省美容美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7.4.1   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

7.4.4.1  服务项目齐全,具备男女发的洗、剪、推、吹、漂、染、焗油、烫发以及美容化妆、护肤、美体、塑身、美甲等。

7.4.4.2  严格执行SB/T 10270-1996标准

7.4.4.3  建有完整的顾客档案,有规范化的接待、服务能力,能为客人提供合理建议。

7.4.4.4  美容美发所使用的物料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店内有产品展示柜。

7.4.4.5   前厅要设有专门接待的咨询人员,对顾客进店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使用敬语,文明礼貌,说普通话,会用一般接待英语,懂得一些地区方言和民俗礼节。

7.4.4.6  美容美发师和辅助工妆面及发型得体大方,着统一工作服,佩带统一服务胸卡从事服务工作。

7.4.5    卫生与消毒

7.4.5.1   美发美容工具、仪器设备要洁净消毒;棉织物品无破损;干毛巾与面巾要严格分开使用。

7.4.5.2   备有一定数量的供顾客穿的专用服装,顾客服、床单要一客一换。

7.4.5.3   有单独的洗涤消毒间,单独的储物间。

7.4.5.4   备有电蒸气箱、紫外线消毒柜等多种消毒设施,需要消毒的工具用后应及时消毒。

7.4.5.5   面巾用后,应一次一清洗,一客一消毒,或用一次性用品。不同项目的毛巾要严格分用、分洗、分消毒。

7.4.5.6   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消毒人员必须懂得消毒基础知识及有效的消毒方法。

7.4.5.7   有足够量的周转围布、大小毛巾等。

7.4.5.8   为皮肤病患者准备专用的美容美发工具,用后必须一客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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