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及(鞍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商(协)会)等规定,为保证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已加入鞍山美容美发行业商(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 第二条 鞍山美容美发行业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本商(协)会缴纳会费。 本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5000元∕两年 副会长:2000元∕两年
常务理事:1000元∕两年 副秘书长:2000元/两年 理事:500元∕两年 会员单位500元∕两年 第三条:本著服务立会,会员兴会的精神,会员可以自愿超额缴纳会费,支持会务工作。 第四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数变化,会费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大会表决,可做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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