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物价局文件 鞍山市物价局文件
鞍价发〔2013〕31号
鞍山市餐饮、旅店、美容美发、洗浴、娱乐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旅店、美容美发、洗浴、娱乐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旅店、美容美发、洗浴、娱乐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不想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营业,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相关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皮肤清洁、保养、化妆或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美容院、理发店、发廊、美容美发厅、理容中心、美容会馆、美容美体中心、美甲中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上述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本办法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餐饮、旅店、美容美发、洗浴、娱乐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规和政策,同时倡导明码实价。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市餐饮、旅店、美容美发、洗浴、娱乐业统一使用鞍山市及各县(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标价签》、《菜谱》、《服务收费价格表》等标价方式;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的,由经营者自行设计,由所在地方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标价方式。可以采取商品价格表(册)、服务收费价格表(册)、商品标价签、菜谱、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同时公布监制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 第八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并要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九条 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涵盖本店主要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牌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产品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其中,男、女式理剪发、刀削发等服务项目要标明具体价格;烫发、染发、顺直、营养、美容等系列服务项目要标明价格幅度,并注明具体价格详见价目册进行提示。 收费项目多不便用公示牌全部标示的,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附加价目册标示,价目册要详尽标明各项服务、商品名称和价格。 经营者实行会员、费会员计费的,要分别注明会员、非会员的服务内容和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短缺数量、以次充好或者缩短服务时间、降低服务质量为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价格;所有收费在提供服务前必须想顾客进行明示;与消费者结算时应当列出消费明细表,并严格按照所标示的价格收费,不得高于标示的价格收取费用。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签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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